连池检察与您一起学习食品安全知识
时间:2023-12-06
来源: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肖维肖
录入:姜巍巍
审核:闫汉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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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关乎生命,安全重于泰山。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人民健康的重大民生问题,下面由连池带大家了解一下什么是食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章附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
如何保障食品安全?
1.购买食物时,注意食品包装有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是否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营养成分是否标明,有无QS标识,不能购买三无产品。
2.打开食品包装,检查食品是否具有它应有的感官性状。不能食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若蛋白质类食品发粘,渍脂类食品有嚎味,碳水化合物有发酵的气味或饮料有异常沉淀物等等均不能食用。
3.不到无证摊贩处购买盒饭或食物,减少食物中毒的隐患。
4.注意个人卫生,饭前便后洗手,自己的餐具洗净消毒,不用不洁容器盛装食品,不乱扔垃圾防止蚊蝇孳生。
5.少吃油炸、油煎食品。
如何注意食品安全?
1.注意经营者是否有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注意看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是否标明商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内容。
3.注意看食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限,是否超过保质期。
4.看食品的色泽,不要被外观过于鲜艳、好看的食品所迷惑。
5.看食品价格,注意同类食品的市场比价,理性购买“打折”、“低价”、“促销”食品。
6.注意散装食品经营者的卫生状况,有无卫生合格证等相关证照,有无防蝇防尘设施。
7.妥善保管好购物凭证及相关证据,以便发生消费争议时能够提供维权依据。
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法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破坏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若有线索,可以通过拨打检察服务热线12309向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提供!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离不开大家的共同努力。连池检察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持续关注食品安全问题,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加大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以"检察蓝"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墙",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章附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
如何保障食品安全?
1.购买食物时,注意食品包装有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是否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营养成分是否标明,有无QS标识,不能购买三无产品。
2.打开食品包装,检查食品是否具有它应有的感官性状。不能食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若蛋白质类食品发粘,渍脂类食品有嚎味,碳水化合物有发酵的气味或饮料有异常沉淀物等等均不能食用。
3.不到无证摊贩处购买盒饭或食物,减少食物中毒的隐患。
4.注意个人卫生,饭前便后洗手,自己的餐具洗净消毒,不用不洁容器盛装食品,不乱扔垃圾防止蚊蝇孳生。
5.少吃油炸、油煎食品。
如何注意食品安全?
1.注意经营者是否有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注意看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是否标明商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内容。
3.注意看食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限,是否超过保质期。
4.看食品的色泽,不要被外观过于鲜艳、好看的食品所迷惑。
5.看食品价格,注意同类食品的市场比价,理性购买“打折”、“低价”、“促销”食品。
6.注意散装食品经营者的卫生状况,有无卫生合格证等相关证照,有无防蝇防尘设施。
7.妥善保管好购物凭证及相关证据,以便发生消费争议时能够提供维权依据。
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法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破坏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若有线索,可以通过拨打检察服务热线12309向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提供!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离不开大家的共同努力。连池检察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持续关注食品安全问题,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加大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以"检察蓝"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墙",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