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生活 与“典”同行丨【第八期】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时间:2022-04-08
来源: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王力军
录入:姜巍巍
审核:孟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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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小张与小李在楼下花园内散步,经过某楼下时,一黑影落在小张身旁,发出一声巨响,致其惊吓摔倒,凑近一看是竟是一地碎玻璃,幸好未造成人员伤亡。小李搀扶起小张躲到一边后,抬头却未找到始作俑者。那么问题来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该由谁来担责呢?

法谚常云“法无禁止既可为”,但《民法典》首先明确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也就意味着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将面临承担责任的风险,该责任可能是具体侵权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也可能是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也可能是物业服务企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一、被坠落或者抛掷的物品砸伤的,如何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高空抛物侵权事件承担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侵权人即抛物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由抛物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2)抛物人不明确,但可以确定一个具体范围的,则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包括正在使用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房屋租赁人、借用人和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应当共同承担被害人的损失;(3)抛物人不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如果物业公司等管理义务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比如,经常维护建筑物、经常提醒使用人不要往窗外抛扔物品等,则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二、无法确认具体行为人,该如何自证清白?
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那么,该如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举证:第一,证明发生损害时,自己不在建筑物中比如在上班,无法实施抛物行为。第二,证明高空抛物或坠落物并非自己所有,比如,掉落的鞋子 45 码的鞋子而自己只有39码的鞋子;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在客观上不可能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如自己住在一楼,从掉落的角度看不存在可能。
三、高空抛物伤人,物业公司有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有保障小区安全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情形的发生,如经常 提醒居民不要高空抛物等;如果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则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除了法律的规范,更重要的是公民个人自我规范的提升,无论是贪图便利的故意抛掷,还是粗心大意的无心之举,归根到底都是责任意识不强。因此,高层建筑物的使用人,应该提高自我以及家人的责任意识,为自己以及他人创造更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