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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 与“典”同行丨【第十期】

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宠物伤人,谁应负责?

时间:2022-06-01

来源: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录入:姜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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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很多人都饲养宠物,有的是为了陪伴,有的是单纯喜欢。很多时候宠物主人做好了防护措施,但还是会发生宠物伤人事件。对此宠物饲养人是否负责,下面让我们结合案例一起来学习。
       天气转暖,小张与朋友相约公园散步,一只带着牵引绳和嘴套的狗突然冲出将小张扑倒在地,致使小张受伤,经检查小张手部骨折。事后小张认为小李应该进行赔偿,但小李认为自己给宠物狗佩戴了牵引绳和嘴套,且狗狗受惊是因为第三人小王挑衅、逗弄,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在这一情况下,应该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呢?
       首先,我们先来讲解小张应该找谁承担责任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明确规定了,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条赋予了被侵权人以选择权。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被侵权人损害的,被侵权人既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规定,就可以使被侵权人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赔偿。因此小张可以请求小李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小王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小李在本案中承担侵权责任,但可以向小王进行追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一旦这种危险性造成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除具有法定的抗非事由外,不能免责。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表明了本条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想要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就必须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是因为他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如果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承担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被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之所以享有追偿权,是因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实际上是代替第三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在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第三人仍然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法律允许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赔偿了被侵权人的损害后向第三人进行追偿,一方面有利于被侵权人及时获得救济,另一方面也是维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自身权益的一项重要手段。
小王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第三人的过错是指被侵权人和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以外的人对动物造成损害有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在大多数场合表现为:有意挑逗、投打、投喂、诱使动物,其后果致使他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其实质是实施了诱发动物致害的行为。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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